为完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城镇超龄未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本市出台政策提出三类工龄中断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使更多城镇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政策提出:对于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曾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后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于曾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的,这两类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后中断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具体可通过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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