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就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进行说明。
通知称,在市区、镇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或管委会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
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因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支付费用的凭证。
在异地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地人民政府颁发)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
通知还指出,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不含省直、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仍为40万元;
借款人(含未婚、未再婚)单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30万元。各县(市)及上街区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30万元。
另外,从4月1日起,已拥有一套住房,想购买第二套,使用市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上调到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