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问: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无缴费能力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怎么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可否补费?
答: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无缴费能力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劳动年龄的,可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补缴1992年7月至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其中1992年7月至1999年9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按企业对应期的缴费办法予以补缴,1999年9月及其参保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补缴。对补缴历史欠费的,按政策规定应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市对在2009年7月以前补缴历史欠费的,暂按滞纳金总额的10%征收,其中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不征收滞纳金。
从2009年7月起,凡补缴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一律按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征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应补缴年度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06年7月以后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符合本范围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首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确认其原职工身份,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核定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后,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凡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及缴费手续,否则,过期不予受理。
二十一、问: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已参保企业,职工是否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如果职工已经实现灵活就业,是否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经认定为无缴费能力的已参保企业,职工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费。下岗职工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的,如职工本人同意,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手续,并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1992年7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欠费,可按企业对应期的缴费办法补缴,1999年9月以后的欠费,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予以补缴,同时要补缴利息部分。对补缴历史欠费的,按政策规定应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市对在2009年7月以前补缴历史欠费的,暂按滞纳金总额的10%征收,其中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不征收滞纳金。从2009年7月起,一律按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征收滞纳金。
对欠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困难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扣除欠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已核定的缴费基数确定,并由企业负责向地税部门缴纳。
企业要统一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同时要建立职工代表监督机制,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养老保险费的及时缴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