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由于欠缴社会保险费,迟迟不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终被郁某告上了法庭。
郁某,1950年6月生,系济南某装饰公司职工。自1994年1月起,装饰公司未为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2年,装饰公司停产。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装饰公司未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2010年7月2日,郁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装饰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仲裁委以郁某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郁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郁某在装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郁某要求装饰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郁某要求装饰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驳回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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