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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单位应为退休职工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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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职工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由于欠缴社会保险费,迟迟不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终被郁某告上了法庭。

  郁某,1950年6月生,系济南某装饰公司职工。自1994年1月起,装饰公司未为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2年,装饰公司停产。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装饰公司未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2010年7月2日,郁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装饰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仲裁委以郁某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郁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郁某在装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郁某要求装饰公司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郁某要求装饰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据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郁某办理退休申报手续;驳回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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