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9个档次,并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九条 参保人应当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档次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补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政府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纳入国家试点前,符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2010〕6号)的农村社区居民,缴费补贴由市财政补贴10元,县财政补贴20元;其他参保农村居民,其缴费补贴由县财政支付。纳入国家试点后,按国家和省指导意见执行。
对烈士遗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且年龄在45周岁—59周岁的参保人员,政府在上述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冲抵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及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和本条规定补缴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参保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保人给予资助。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三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未纳入国家试点前,符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2010〕6号)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48元;其他参保农村居民,其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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