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我县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均可按规定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省、市参保缴费补贴外,县政府的缴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参加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帐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由县政府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后,老农保基金移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参保关系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后,可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参加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不含缴费年限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新农保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新农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按《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新政文〔2008〕176号)正常参保的农村居民,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档次执行,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年满60周岁,已按《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原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于本办法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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