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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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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缴纳标准吗?根据规定,新乡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到1500元9个档次,并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我县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均可按规定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省、市参保缴费补贴外,县政府的缴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参加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帐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由县政府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遗留问题后,老农保基金移交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参保关系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后,可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其参加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不含缴费年限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新农保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新农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按《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新政文〔2008〕176号)正常参保的农村居民,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档次执行,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年满60周岁,已按《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意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原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高于本办法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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