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实行基本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简称缴费工资,下同)、缴费年限挂钩,与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挂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以加快建立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凡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时止。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15%计发;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20%计发;满二十年以上的按25%计发。
(2)缴费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费,浙政[1986]35号、浙政办[1990]19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贴费和浙改工[1988]1号、浙劳险[1992]150号、浙劳险[1993]99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金和生活补贴不再发给;其他国家和省有关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物价、生活补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3、建立物价补偿制度。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时,对改革前后离退休人员,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镇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均按全省上一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从每年四月一日起,由省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下降时不作调整。
4、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在职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5、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不享受退休待遇。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个月的生活费。
三、若干政策问题
1、在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3、在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后,职工统一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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