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
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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