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目前法律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
1.企业职工,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
2.灵活就业人员,一般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3.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事业单位有管理类、公益类、经营类等类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费用由国家或者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工龄长短计发。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目前,这些人员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中实际上包括了四类人群,而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又分别按照不同的制度运行。
所以,如果存在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人员,就会存在这些人员相关社保权益转移接续的问题。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相关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自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