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的标准为:
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也就是说,本案中,张成原来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累计年限。
该文件同时规定,如果原企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应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当人员流动频繁时,如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除此之外,该文件对于这部分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也作了相应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而言,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调整。同时,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也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因此,张成不用担心自己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视同缴费年限;而老王担心的离开企业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由这些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按照其退休时的身份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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