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与市场发展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我们希望通过“数量准入”的办法,遏止“僧多粥少”、恶性竞争的问题,促进整个年金市场有序、良性发展。我们不希望看到年金管理机构采取低收费的办法来竞争,防止既损害机构自身发展,又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新《办法》中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我认为,年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
第一,不能急于求成。
自己要坚持审慎的投资原则,并尽最大努力争取较好的收益;也要对委托人进行宣传,养老金投资要有长期理念,不能追求一时得失。
第二,要有社会责任。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既是市场行为,同时对管理机构来说,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且要看到它是一项中间业务的特点,通过管理企业年金,既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做些贡献,也有利于吸引其他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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