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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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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达到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县城乡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目标。

  3、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县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民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4、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制度贯通、自愿选择,转换自由、限一保障”的要求,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保方式和保障标准,但在申请养老保障待遇时只限一种制度,选择后实施转换并轨。

  并轨中由低转高时,按转段时高段标准补足低段年限的费用,然后两段年限合并计算为总缴费年限;由高转低时,按转段时低段标准将高段缴费余额折算为低段缴费年限,然后两段年限合并计算为总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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