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登记。
5、全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县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居民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核定。
6、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7、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8、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5%,2009年以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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