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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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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三)享受待遇标准。

  56、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根据缴费标准,按月领取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障金。

  57、根据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标准28000元,享受待遇为210元/月;缴费标准22000元,享受待遇为160元/月;缴费标准17000元,享受待遇为120元/月。

  58、基本生活保障金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标准。

  59、孤寡老人个人免缴基本生活保障费,所需费用全额由政府承担。享受待遇按160元/月确定。

  60、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1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利率为准。

  6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账户用完后在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中支出。

  62、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其生活保障关系:

  (1)户籍迁出本县;

  (2)出国出境定居;

  (3)死亡。

  63、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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