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险种的衔接与转换
64、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后,仍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或原已参保的可以保留、续保或按规定折算。具体折算办法为:
(1)政府配套部分,按参保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折算年限原则上应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往前补缴年限处理,对往前推止16周岁时仍有剩余年限的,作为往后预缴年限处理,但预缴部分折算只能按预缴对应年份的标准执行。
65、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的规定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换时,可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按转换时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补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的差额费用,并按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
折算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转换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额。
66、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储存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时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
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给予同步补贴。
八、其他
67、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68、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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