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9、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计发养老待遇、支付养老金等,一般不得随意支取。
1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1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1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含利息)依法继承,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四)养老待遇核定。
1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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