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5)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本人1997年底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6)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按“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确定。按本办法(即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杭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封顶比例实行逐年封顶限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
1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15、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16、缴费年限已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中断缴费人员、退职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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