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一)参保范围。
17、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所涉及的或人均耕地不足0.2亩、符合成建制“农转非”的行政村的在册农业人员中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
征地时不满16周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有关待遇的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
18、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应实行基本养老保障。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允许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或一次性货币安置。
新征地人员的年龄界限以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出生时间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为准。
(二)资金筹措标准及个人账户管理。
19、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标准分为42600元、28000元、22000元、17000元四档,其中,缴纳42600元档次的仅限因征地选择公寓房安置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以村为单位任选一档。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缴费标准的35%由县或乡镇(街道)政府承担,划入统筹基金。65%由村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划入个人账户。
20、根据有关规定,凡涉及被征地人员进行基本养老保障安置的,政府配套部分资金按需安置人口和确定的缴费标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解决;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按需安置人口及确定的缴费标准从其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解决。
2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风险准备金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1%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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