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遇支付标准核定。
22、参保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根据缴费标准,按月领取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保障金和缴费年金组成。
23、基础保障金根据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标准42600元,享受待遇为310元/月;缴费标准28000元,享受待遇为210元/月;缴费标准22000元,享受待遇为160元/月;缴费标准17000元,享受待遇为120元/月。缴费年金根据缴费年限确定,从缴费的次年起按每年10元的月标准计发。
24、计算办法:基本养老保障金=基础保障金+缴费年金(缴费年限10元)。缴费年限的计算:从首次缴费至享受待遇时止,缴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月领取标准增加部分从每年一月份调整。
25、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人员死亡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障金,其亲属必须在一个月内持《桐庐县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火化证明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予以支取。
26、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可重新享受保障待遇,停发期间待遇不再调整和补发。
27、享受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人员,户口迁往外县的,不再给予享受待遇,但允许其按本办法规定支取个人账户余额部分。
28、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9、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金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30、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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