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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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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1、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不得提前支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凭有关材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出本县的;

  (2)现役军人提干或安置到外地的;

  (3)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条件前死亡的。

  (4)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年龄时,自愿选择其它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

  3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不适用提前退休的规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3、在本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4、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组成。

  36、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含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总额)的27%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养老保险费。

  37、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费按国家、省和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38、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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