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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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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五、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39、具有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筹资比例。

  40、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15%,县财政补贴为5%。《桐庐县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持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其中缴费基数的19%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1%建立统筹基金。

  41、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村居民,应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4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但在年底前必须缴清当年应缴的费用。

  43、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参保对象申请参保时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

  44、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自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记息。

  45、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或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和利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本县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总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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