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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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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四)待遇确认。

  46、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待遇自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次月起发放,直至死亡。

  47、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按月领取养老金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杭州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48、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总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49、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给合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50、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费应及时转入该专户;资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应在同一银行开设,开设的收支专户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照确保基金安全、方便群众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五)其它。

  5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52、年满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53、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和缴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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