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54、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下列人员不列入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3)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二)缴费标准。
55、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分为28000元、22000元、17000元三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一档。所需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其中:
(1)城镇老年居民65%由个人负担,35%由县财政补贴。
《桐庐县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持证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30%,70%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2)农村老年居民70%由个人负担,30%由县财政补贴。
《桐庐县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持证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35%,65%由县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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