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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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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桐庐县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六、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54、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下列人员不列入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3)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二)缴费标准。

  55、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分为28000元、22000元、17000元三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一档。所需资金由政府、个人共同负担,其中:

  (1)城镇老年居民65%由个人负担,35%由县财政补贴。

  《桐庐县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持证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30%,70%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2)农村老年居民70%由个人负担,30%由县财政补贴。

  《桐庐县最低生活保障户》的持证参保人员,其个人负担35%,65%由县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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