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社保“五大险种”重中之重。由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层次较低,迄今尚无一个地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绝大多数仍处于县级统筹水平,此乃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的致命障碍。
障碍的症结在于:现行的有关政策限制“钱随人转”。具体地说,是参保者在转移时,不能将所缴纳的保险费全额转走。譬如,广东某企业一名职工,月薪3000元,其养老保险费缴纳总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即600元,其中个人缴纳8%即240元,单位缴纳12%即360元。如果转移到其他省份,该员只能带走个人缴纳的部分240元——小头,单位为其缴纳的360元——大头,则全部被工作地方的社保机构留作统筹使用。
实际上,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也属于职工个人财产,职工转移了就应该随人全部转走,原工作地没有理由扣留。应该说,这是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上的弊端和缺憾,其不合理、不公平性不言而喻,光注意照顾地方统筹的利益,而忽视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所以,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养老保险法规理所当然地要遭遇尴尬,尤其是受到面广量大的农民工群体的漠视:一是缺乏积极性,拒绝参保;二是每逢春节返乡时节,总会出现“退保潮”。今年来,要求改革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且连续多年被提上了全国两会。
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今年国庆节前夕,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将在今年四季度出台,让养老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成为众望所归(9月28日新华网)。
笔者作为一个老社保工作者,深悉该项政策缺憾的脉象,简而言之,就是“钱”可否全额随人转移,这个问题一通百通。这个问题并非单单涉及农民工的利益,所有参保的各类城镇职工只要转移就都牵涉到。要消弭城乡“二元化”用工壁垒,真正实现用工制度上的“同工同酬”和“一视同仁”,根本无须专门搞什么《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搞则适得其反,有可能使“二元用工”合法化。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只要把“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两个利益障碍打破,使职工(农民工、城市工一视同仁)异地转移都能做到(养老保险)钱全额随人转移,那什么相关的问题都好说,都会水到渠成。
钱全额随人转移,表面上看,那些劳动力输入量大的地区“吃亏”了,其实呢,外来工所作的贡献是无价的,永远留下了,人家所带走的只是人家理应享受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何亏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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