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今年50岁,刚从无锡一家电锯厂退休。退休前,她在这家电锯厂已经工作了十三年,一直在喷漆车间,原来的喷漆车间属于有毒有害工种,但2002年,锯条厂改制,喷漆车间也就不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于是,吴女士45岁时就没有因从事有害工种而提前退休,直至50岁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后来,吴女士得知,跟她同车间的另一位女同志仔5岁就退休了,自己为什么不能呢?于是,吴女士一纸诉状,将电锯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五年的退休金86873.03元以及从退休时间起至无锡平均寿命(78.08岁)少的退休金226272.01元,共计313145.94元。
对于吴女士的指控,电锯厂也有自己的说法。
厂方代理人说,自从电锯厂改制后,制作工艺也随之改进,原有的喷漆车间口头申报有毒有害工种时没有获得批准,因此才没有书面申报的。至于吴女士所说的45岁退休的那位女同志,是因为她早年从事特别繁重的工作加上后来从事有害工种,年限符合国务院的规定才退休的,并不是单纯因为其在喷漆车间工作。所以,按照规定,单位没有办法在吴女士45岁时为她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人退休时,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进行审批,吴女士认为她在有毒有害工种岗位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应当在45岁时退休,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吴女士能否在45岁即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