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曾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后取得的,自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之月起补缴。
办理程序
(一)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中,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补缴确认、办理程序和补缴费用等问题,仍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执行。
(二)符合补缴的人员,凡已经参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或申报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后再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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