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和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购药费用(含个人部分自理的费用)。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调整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将在此基础上,扩大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中原由个人全部自费的准字号药品的费用。
调整个人账户结余利息
参保人员上年度个人账户的结余,之前是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的。政策调整后,将对参保人员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一个年度计息一次,利息资金归个人所有,一并计入个人账户。利率标准则按照年度转换时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统一慢性病补贴标准
此次调整,也统一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即:个人账户用完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年度最高补助限赔为1500元;
退休(职)人员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补助7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补助9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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