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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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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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