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将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其中,对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其原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补缴的8%部分和补缴的利息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都将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记息,可以继承。
参保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将按照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其中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630元,按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95元,并且可以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做好身份认定、档案、信息审核工作,同时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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