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11月开始,我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如果灵活就业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申请50%的养老保险补贴。
“4050”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以前女达到40周岁、男达到50周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是指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所有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在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临时就业的人员。
此次养老金补贴的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5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超出省平均工资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到2008年底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3年)的“4050”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补贴的办理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提出申请并出具个体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人员审查后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登记造册后统一报送县再就业办公室,经县再就业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落实。
“4050”人员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必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4050”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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