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据了解,由于国家至目前为止还没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当中途离职时,只能是“净身出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
根据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其次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是身份条件,须是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由于我省1994年出台粤府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为此,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政策解读
■一次性缴费标准分两部分
政策:
《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1993年出台的粤府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1993年出台的粤府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个例一
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未含应计利息)约2。2万元。(以早期离开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609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个例二
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工作年限15年,全部选择为一次性年限,且15年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未含利息)约6。5万元。(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的60%,即1818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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