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余杭区劳保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余杭区退伍军人购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军龄可视作保险缴费年限。
按照文件规定,凡系余杭区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或征 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或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时,可将其军龄视同(冲抵)参保险种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合并计算。2008年退伍军人在购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按每服役一年可抵扣1317。96元保险缴费额。这一优惠措施将激发了农村退伍军人特别是60岁以上农村退伍军人参保的积极性,提高了自身的保障能力。
此项政策的出台,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伍军人的关怀,使他们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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