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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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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石家庄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做出了调整,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调302.25元。另外,还对不同收入情况的人员,不同职位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作出规定。

  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近日调整,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调302.25元。

  在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也可暂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对于低收入人员,由本人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按较低标准缴费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对于高收入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为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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