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劳动厅对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新的规定。
规定指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不论其是否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参保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本人委托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其中11%记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未再就业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的代办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国有企业下岗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1986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要进一步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实行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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