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市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定了新的执行办法,即从09年 10月 1日起,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每月按照 460元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计算待遇不足 460元的,按每月 460元发放。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年满 18周岁以上的无业居民,均应该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在新的执行办法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10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各年龄段的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男不满 60周岁、女不满 55周岁的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 15年(180个月)的,可以按照达到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以上且不满 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 60周岁、女 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 15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超过享受年龄每超 1年,缴费减少 1年,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5年;年满 75周岁人员不缴费。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 1月 1日——— 12月 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年或半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此外,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具备 3个条件,即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 15年及其以上人员;男满 45周岁、女满 40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达到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时补足差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以上且不满 75周岁的,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另据了解,新办法启动时,参保人员虽然达到年龄要求,但是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本人又不愿意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所领月养老金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6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个人账户余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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