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3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4、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10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80元。其中,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正高技术职称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技术职称每月再增加40元。
5、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6、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比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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