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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北京养老保险知识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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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16.工资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2003年超过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

  某职工2002年全年收入是96000元,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2003年3月海淀区社保中心核定新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该职工新的缴费基数呢?

  根据规定,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该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而2002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728元,2002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728÷12=1727。33

  缴费当年的上一年是指2002年,即以200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728元为基数按300%缴费。

  缴费计算公式为:20728÷12(月)=1727。33元

  1727.33元×300%=5182元(四舍五入)

  该职工2003年应以5182元为基数缴费。

  (2)2003年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计算办法:

  某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为435元,缴费当年的上一年是指2002年, 2002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65元。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该职工2003年应以465元为基数缴费。

  17.养老基数的确定是否可以更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更改养老基数?

  按照养老保险69号令的规定: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均以上一年职工个人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且每年核定一次,通常是每年的3月份核定新基数,从4月份开始实行新基数。因此,养老缴费基数基本上是一年一定,具体水平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但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缴费上限,低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18.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有些企业在计算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时将福利费、奖金等刨除在外,这样计算是否合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是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以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为依据。只要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又没有超出基本养老保险关于最高缴费基数的限定,就应该进行缴费。有关工资总额范围问题,请看本书第一部分第12,什么是职工工资总额。

  19.王某是从1997年2月开始加入养老保险,以前在事业单位没有养老保险,那么应如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根据京劳险发[1998]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工作人员,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到企业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计算”,具体到王某,则以他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法为王某1997年的缴费基数乘以1,职工1996年的缴费基数乘以1.15,职工1995年的缴费基数乘以1.35,职工1994年的缴费基数乘以1.68,职工1993年的缴费基数乘以2.44,职工1992年的缴费基数乘以3.24,把以上6个数值加总,然后除以(12*n,n为1992年至1997年的应缴费年限)。由于王某从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的缴费年限是:11个月除以12个月,等于0.92年,假设王某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的缴费基数是18997,则王某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18997乘以1,然后除以12乘以0.92,等于1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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