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什么是个人帐户、它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1998年7月1日后企业缴费部分按6%的比例划入,自1999年1月起按5%划入,以后每两年降低1个百分点,自2003年起最终降至3%;(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1998年7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算。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企业划入部分分别计算。
21.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北京市自2003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22.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怎么办?
被保险人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实施的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被保险人流动、退休或者死亡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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