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职工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返还给本人?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从所有权的角度讲,这部分帐产属职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部分财产在职工离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返还给职工;在职工死亡后,其余额仍应返还,或者归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或者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交给继承人、受遗赠人。
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帐户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也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4.职工在职或退休时死亡,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5.个人帐户的继承如何计算?
个人帐户的继承按以下办法计算:(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合计。(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3)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26.如果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其继承额如何计算和支付?
职工死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职期间死亡,一种是离退休后死亡,无论哪种情况,职工本人的个人帐户金额都可以继承。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累计有余额的,应当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此,1997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之和。
(2)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继承额等于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例:如王某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4万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达9.6万元。王某退休后某年病亡,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为10万元,则其个人帐户继承额为多少?
继承额=10×9.6/24×100%=4(万元)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之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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