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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北京养老保险知识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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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27.哪些人能继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余额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职工死亡后,成为死亡职工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应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其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也可继承。具体的继承顺序,依据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的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确实没有合法继承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上的可继承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使用。

  28.个体户的个人帐户如何继承?

  按1997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体劳动者也应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且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个体劳动者也适用。

  个体劳动者如按当地平均工资25%缴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其缴费之月起,就将其中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的14%纳入社会统筹。如个体劳动者在尚不符合退休条件之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从其缴费之日起按当地平均工资11%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该全部返还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29.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方面有何新规定?

  1999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作出了新的政策规定:

  (1) 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 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①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②对职工转移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3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根据1997年12月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职工个人帐户的转移只转移个人帐户档案,而不转移基金。由于在同一统筹范围,即资金是统一调剂使用的,因而职工个人帐户的基金不用转移。

  3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个人帐户的转移有哪些规定?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如下:

  (1)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 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3) 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整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记帐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5) 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 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即所谓“转移单”。

  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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