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保加利亚政府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退休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为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条件。
退休保险制度在保已有上百年的历史。1989年剧变前,保经济已达到“小康”水平,保政府在城镇及农村普遍推行了退休保险制度。但如今,保正面临着“老龄社会”的严峻挑战。60岁以上的居民在全国人口中约占22%,而在农村,老龄人口所占比重超过了30%。针对这种状况,保政府于去年开始实行新的退休保险制度。新的退休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人人须交纳退休保险金。《国家社会保障法》规定,在职公民须按月缴纳退休保险金。占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为其工资的32%,其中25.6%由用人单位承担,6.4%由本人承担。为照顾特殊群体的利益,军人和地下、水下、空中作业者在退休后可领取额外补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按月为其缴纳相当于工资12%的“补充保险金”。对于教师,学校须按月为其额外缴纳相当于工资4.3%的“教师退休”基金,供其退休后使用。
二、增加退休金种类。新制度把退休金分为4种:(1)一般退休金,即退休者在取得退休资格后,按工资收入、工龄等领取的退休金;(2)残废金;(3)继承性退休金,即退休者亡故后,由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领取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4)特种退休金,即同实际劳动或活动无直接关系的退休金,如残废军人补贴金、残疾人补贴金、特殊贡献补贴金等。
三、提高退休年龄。男子的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3岁,女子则由55岁增至60岁。2000年至2009年是逐年提高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军人和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可提前退休。例如,有30年教龄的男教师和20年教龄的女教师,其退休年龄比一般人少3年。
四、设立自愿性质的“退休”基金。这是一种机构投资基金,基金会从事投资活动,并每年核算红利,投资者主要获取这种红利。投资者可随时抽回投资,但如在退休前领取红利,投资者必须纳税,退休后领取则不纳税。
另外,法律还规定,对于到了退休年龄而又从未缴纳过退休保险金者(包括到了退休年龄的农民),如无其他经济来源,国家将以“社会救济金”缓解其生活困难。受资金来源的影响,国家统一标准的社会救济金的数额每年都有变化。
去年,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3100列弗(1美元合2.124列弗),平均工资为220列弗,平均退休金为77列弗,其中最高退休金为160列弗,最低退休金为40列弗,其中领取最低退休金者占退休者总数的23.9%。看来,要彻底解决因国家经济发展不快而造成的退休金偏低状况,保加利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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