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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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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劳保所(实行零申报),乡镇劳保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县农保中心。

  1.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如何认定?

  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园区)每月开展一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村(社区、居)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劳保所(实行零申报),乡镇劳保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县农保中心。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出现哪些情况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3.参保人员在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缴纳的保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新农保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迁移手续?

  答:新农保参保人员,跨省(市)、县流动,迁入地未开展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迁入地开展新农保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5.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如何衔接?

  答: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6.与其它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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