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政策规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规定》同时还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但在执行新的缴费标准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选择过度养老保险,在2007年可选择在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以选择45%直到2011年达到60%的缴费基数。
此外,《规定》还指出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新的《规定》,今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纳保人可以在街道社保机构随时查询缴费记录,而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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