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拨打新闻热线反映:近日,他到淮安市淮阴区行政大厅为家属补缴2007年、2008年两年养老保险金,相关方面向他收取8242.6元,他问工作人员怎么收那么多钱,工作人员告诉他这里含滞纳金2000多元钱。“我感到有点不能理解,个人补缴养老金,怎么还会收滞纳金?”
吴先生不解,他找到相关方面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199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吴先生还是疑惑,“我认为这个条款是针对单位的,不是针对个人的。他们这样收取费用合理吗?”
记者与淮阴区相关方面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个人名义只能补缴当年的养老金,不能补缴之前年份的,如果补缴之前年份的, 必须以单位名义,按照规定,以单位名义补缴的,就要交滞纳金。
记者又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一位接线员表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金必须要缴纳滞纳金,但对以个人名义补缴的,尚没有明确统一规定,各个区有具体的相应规定,市直层面,以个人名义补缴的,只需缴纳相应利息,不用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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