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答复: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中的第十一条有如下内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政府2000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
以上两个规定中征收的滞纳金,都是针对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单位没有及时为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因此原则上不应征收职工个人的滞纳金。但如果由于职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为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齐社险函[2010]15号文件《关于下发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我市2011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为两个档次,高档每月缴费工资基数2275元,月缴费额455元,全年缴费工资基数27300元,全年缴费额5460元;低档每月缴费工资基数1370元,月缴费额274元,全年缴费工资基数16440元,全年缴费额3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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