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换一个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却接不上,这样的“怪事”,在广东率先实现突破。记者获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已正式下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这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办法。国家也在加紧制定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据悉,由于我国养老保险是按全国统筹的模式设计的,但实际上统筹层次却往往只做到市级统筹,过去在养老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部分,各地却要承担其全部养老责任,结果都不肯接收,造成转移难。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提高统筹层次。广东已明确2009年将实现省级统筹。
新出台的《办法》在统筹账户不转移的情况下,采取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消除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即: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办法》明确,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在参保人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养老待遇标准如何?《办法》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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