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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覆盖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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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4月起,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海口全市60周岁以上且符合免费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共超过1.3万人,这些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每月130元将在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城镇非从业人员也有养老保险了。日前,海口市海口港社区的68岁老人巫罗凤怀着激动的心情,领取到了她有生以来第一份社会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即将在我省全面施行,我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向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

  今年4月起,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海口全市60周岁以上且符合免费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共超过1.3万人,这些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每月130元将在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截至9月13日,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4082人,占应缴人数的25.8%。

  养老保险缴费政府予以补贴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近期将在全省施行。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困难群体政府予以扶持

  按照标准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给予一定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

  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可领取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l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未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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