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实施新的社保法,居民咨询最多的问题是,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愿望,沈阳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退休,也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 15年部分,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参保缴费时以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此前已按相同政策参保的,若本人自愿也可按此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新的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沈阳市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 12月 31日前补缴今年 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欠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在今年年底前可以补缴。
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可以享受养老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按政策规定不允许一次性趸缴至15年,但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至满15年,经审批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其中,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趸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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