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河北省是继重庆、天津、陕西之后第四个下调最低缴费基数的省份,旨在减轻困难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的实际问题,河北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
河北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给算了一笔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如按60%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月1076.87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于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据介绍,河北省2011年月最高缴费基数为8076.51元,以此为基数月缴费额为1615.30元。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107.69元至1615.30元之间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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