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2010年起可跨省转移
或实行个人账户全额转、统筹账户部分转的模式,并且对农民工参保对象一视同仁
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行重要改革。从2010年起,参保人员可以带着一纸凭证,在全国各省内自由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这对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意义重大。
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缺乏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安排,是制约劳动力流动的老大难问题,新政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迈出了一大步。由于解决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新政还将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社会统筹部分转移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早在今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在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的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这被称为“双转移”方案,即劳动者从输出地转向输入地时,把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个人账户资金以及单位所缴纳的社会统筹的一大部分都转入输入地,这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从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来看,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依旧保留这个方案,但是否仍为12%的比例尚不得而知。
一位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士向CBN记者表示,部分转移社会统筹是为了平衡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关系,由于养老对于各地来说都是负担,此前制度规定不能转移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导致流入地不愿接受外地的参保人员,使很多参保人员在多地、多年参保,退休后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
王德文表示,社会统筹并不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而是纳入输入地的社会统筹中,这样不管职工是流入还是流出,他的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
正在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前提条件省级统筹也于今年底前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18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完成在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
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相对于2月5日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强调对于农民工一视同仁的政策,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也可按照暂行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据相关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8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754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4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70万人。
由于原有的政策规定必须缴费满十五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这并不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征,所以一到年末农民工就纷纷退保。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经酝酿为农民工量身制定一套以个人账户为特征的便携式养老保险制度,但后来这一理念遭受了专家层面“社保制度碎片化”的质疑。
王德文认为,将农民工纳入转移接续的制度中来,意味着中国朝着整体化的社保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一旦解决,将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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